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103 學年度短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一次公告(3.2)
•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甄選類科、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代理
職缺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聘期
二年級級任
育嬰留職停薪
1
1
104/03/23--104/06/30
•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60 分
,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
酌減或取消。
•公告時間、方式
一、時間: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至 104 年 3 月 8 日(星期日)。
二、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asps.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
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至 104 年 3 月 8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00 分至下午 16 時 00 分。逾時恕不受理報名。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電話: 06-3559451 轉 821 。
三、應繳交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 2 張,請分別
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
證之中譯本學歷證明文件。
(四)國小合格教師證書。(註:此為第一次公告,依公告次數修正資格)
四、方式:採網路報名(請上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或親自送件安順國小地址: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 3 段 193 號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
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者
(二)歡迎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報名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104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於本校舉行。
二、應試人員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親自至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試教(50%):
(一)範圍:二年級國語科,版本不限,請提供完整一節課教案,並請標示試教 10 分鐘之部份。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50%):
(一)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 10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
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二、成績通知: 10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以電話通知正取錄取人員)
三、成績複查: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成績通知單正本(影印本不受
理)及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 104 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至 12 時止,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複查成
績不需要收費【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調閱或複 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於 104 年 3 月 11 日(星
期四)下午 4 時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限至 104 年 3 月 13 日止。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
站(https://www.asps.tn.edu.tw/ )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
,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
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依教育部訂定發
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
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 06-3559451-871 (人事室) 信箱:retyliao@tn.edu.tw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 06-3559451-831 (總務處)
七、考試相關事項: 06-3559451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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