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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葉宗豪 - 最新消息 | 2015-08-06 | 點閱數: 39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4 年 8 月 3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40023238 號函辦理。
二、依據來文說明:
(一)「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8 月 15 日止,授證檢定申請自 104 年 8 月 25 日起至 9 月 17 日止,請轉知所屬人員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

(三)請各民間健身中心業者,應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參與授證檢定,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 02 ) 7734-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