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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吳孟學 - 新冠狀病毒疫情須知 | 2022-10-13 | 點閱數: 140
說明:
一、依本總處 109 年 3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602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3 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
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本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
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 2 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二、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
(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
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本總處前開 109 年 3 月 17 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
家、地區(含轉機)。
三、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
範。
四、防疫工作人人有責,請各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轉知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比照辦理。
五、軍事單位軍人及文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