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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公告 | 2017-05-05 | 點閱數: 592

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1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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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0421銓敘部書函-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自107年1月1日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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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0425臺南市政府書函-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自107年1月1日施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