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滑動圖
  • 滑動圖
  • 滑動圖
:::
人事室 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6-12-22 | 點閱數: 363

一、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該總處前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規定(以下簡稱 103 年函釋),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替代役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准予併計頒給服務獎章;如上開軍職年資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二、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經該總處綜整相關主管機關意見,新修正規定如原函,前開 103 年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  
    1) 人事總處1051205函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pdf
  •  
    2) 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切結書參考範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