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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6-01-11 | 點閱數: 330

請參閱附件

教師兼行政人員及公務人員如有赴大陸地區者請於 7 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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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1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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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10412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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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10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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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105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