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1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21938H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5 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懲事件之隱私資料,學校均應採行必要保密措施,避免陳述書或相關表件因格式設計不當而外洩學生個人或家庭敏感資訊。
三、復依「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四、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 108 年 1 月 11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64637 號函,重申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明確界定其性質與使用時機,學校於調查學生行為事實時,如需請學生陳述,應以釐清案情為目的,並尊重學生意願,不得預設犯錯立場
過「書面自省」引導學生反思,亦應避免併同作為獎懲程序之依據,並以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為原則;至於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經查仍有部分學校為簡化懲處行事程序,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情事,不僅未確保學生之權利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採取之措施,書面自省書不得公布之。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議單或作為獎懲佐證。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並應盡速與家長聯擊,以確保學生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綜上,關於學校使用「自白書」、「事實陳述書」、「行為自述書」、「事件經過紀錄表」等相關表件之格式與使用時機,請學校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確保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益。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不得預設犯錯立場或因學生拒絕撰寫而推論其違失。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八、請學校務必配合並利用教師或學生之相關會議加強宣導,以保障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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