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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蔡志煌 - 最新消息 | 2015-09-09 | 點閱數: 388

一、請符合資格學生於 104 年 928日前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 103 學年度第 2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檢附收據、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

       (請用新表,勿用舊 表,並加蓋申請人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各 1 份逕送本局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三、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

        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