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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公假期間所遺課務處理乙案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師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
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公假期間所遺課務處理乙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
課代課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教師因奉派公假、公差期間
所遺課務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
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爰此,教師持「臺南市政府
衛生局登革熱疫情緊急室內噴藥通知單」配合登革熱防疫
工作,公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
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