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56152號書函辦理。
二、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運動部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三、學校如辦理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教育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回報活動概況;如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亦應依限至平臺登錄。
四、本案涉及體育業務部分,請體育局本權責辦理;學校端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說明落實自我檢覈、內控機制及相關登錄作業。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書函及附件電子檔各1份。